在民商事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与当事人权益。本文将围绕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大要素,剖析管辖一般规定,结合实务案例与律师提醒,为厘清民商事诉讼管辖规则提供参考。
一、民商事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要素
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法院通过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要素确定。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它依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案件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则着重于确定同一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律师提醒: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上述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不可以颠倒步骤。
二、地域管辖
鉴于级别管辖一般与金额、影响范围挂钩,区分起来难度较低,本文重点分析地域管辖。从分类来看,地域管辖分四种:
1、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即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也有例外规定,而是实行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其区分标准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2、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其区分标准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处于某一法院辖区内时,案件就由该地区的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法律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规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其排除协议管辖。注意:专属管辖与专门法院的管辖不同:专门法院的管辖是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的管辖;专属管辖属于地域管辖中的特殊规定,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的,称为共同管辖。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单方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律师提醒: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共同管辖条款的设置常被视为扩大当事人管辖选择权的策略,但实务中却可能演变为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特别是当协议管辖条款中约定多个管辖法院时,因管辖权冲突导致的法院间推诿现象尤为突出 —— 不同管辖法院可能以 “非最先立案”“不属于专属管辖” 等理由拒绝受理,最终形成 “名义上共同管辖,实际上无处立案” 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