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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案由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5-07-07 来源:贵州子元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 字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案由?

一、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1.案由的定义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现行有效),民事案件中,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2.案由的命名规则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而不单纯以合同名称进行判断。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比如:通过案由“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即可判断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原告、被告诉争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另,考虑到诉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多变性,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确定案由的主要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等其他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的表述也包含了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3.案由的编排体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采用纵向十一大部分、横向四级结构的编排体系(五十四类共473种案由)。

在纵向体系上,以民事法律关系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共计十一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横向体系上,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实现案由从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的演进。比如: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第一级案由)---合同纠纷(第二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四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类案由(十、合同纷纷、十一、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多个下级案由(比如:合同纠纷下,再下列74-143等70个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比如: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列出9个第四级案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4.案由选择和确定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采用“当事人选择、法院确定”的原则。当事人在选择案由时,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即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5.案由不等同于起诉条件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案由体系的编排制定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6.案由确定中的瑕疵问题

如前所述,诉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多变性,当事人在选择或法院确定案由时,不可避免会出现案由确定的不准确,案由确定的瑕疵若没有影响对诉争法律关系的审理,则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影响;若案由确定的瑕疵导致法院对诉争法律关系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则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救济,比如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案由范围

1.建设工程合同案由确定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第一级案由)---合同纠纷(第二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第三级案由,在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因此,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应根据诉争法律关系优先选择以下9个第四级案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当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时,适用;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仍不适用,适用合同纠纷案由。

2.工程总承包合同如何确定案由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因此,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的工作内容可能包括设计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有的还包括勘察合同,因此工程总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已远远超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因此以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案由为宜。

3.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如何确定案由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时,一般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形成事实承发包关系除外),因此不属于前述四级案由下的任一种案由,但因实际施工人对案涉项目进行实际施工,与工程项目有关,个人认为可以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4.建设工程劳分包合同如何确定案由

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第四部分下,三级案由中有“139.劳务合同纠纷”,因此,对劳分包合同确定案由时,首先须区分是一般的劳务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来说,劳务合同针对的是雇佣关系下的劳务报酬,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则有劳务资质要求,计取的是劳务工程价款,因此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可按第四级案由(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5.装饰装修合同如何确定案由

实践中装饰装修可分为家装(住宅装修)和工装(非住宅装修),对于工装,要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属于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围,因此可按第四级案由(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家装,实务中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争议,实务中多将其纳入承揽合同范畴,家装承揽人一般不需要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因此,对于家装纠纷,可按“114承揽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当然,实践中也有很多法院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6.涉及港口、码头建设工程如何确定案由

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一级案由下“十九、海事海商纠纷”(二级案由)中,有两个三级案由(23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和23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也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在涉及水域、航道、港口、船坞、码头建设工程项目时,应按23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或23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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