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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要素式审查要点

发布日期:2025-07-07 来源:贵州子元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 字号:    

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针对生效裁判再审事由的第二百条和针对生效调解书再审事由的第二百零一条。其中,依据申请再审事由性质不同,针对生效裁判再审事由的审查可分为对原审证据问题、对原审法律适用、对原审诉讼程序及其他法定再审事由的审查。

对原审证据问题的审查

(一)对新证据的审查

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针对新证据的审查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新证据的类型

本项所指“新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类: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

(4)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等;

(5)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但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2.原审中未能提供新证据的理由是否正当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法院必须审查当事人在原审中未能提出新证据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如因非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参加原审诉讼的,应当认可其具有正当理由。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的新证据,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所主张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1】

贺某向叶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后因贺某到期未还款,叶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贺某归还叶某借款本息。经审查,根据贺某新提供的鉴定意见,涉及《借条》《收条》和电子回单的银行开户申请资料中,“贺某”的签名和指印非其本人所签所捺。贺某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

3.确定当事人发现新证据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逾期提交则不再审查该新证据。

4.

新证据针对案件实体性事实而非程序性事实

本项新证据是指针对案件实体性事实的证据,而非针对程序性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提出证明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的证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不能适用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

(二)对原审证据的实体审查

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针对原审证据的实体审查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即“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1.审查系争事实是否属于基本事实

案件事实分为基本事实、次要事实、辅助性事实、背景事实等,只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才构成再审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2.审查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结合案件当事人的听证陈述,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要明确原审的定案证据和基本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以及逻辑联系,判断证据的内容或者根据证据进行推断能否形成高度盖然性的结论。

3.审查案件主要证据是否伪造

主要证据是指具有足够证明力,并且对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必不可少的证据。伪造应当从广义理解,包括对主要证据进行涂改、撕毁、截取等变造方式。

4.

确定当事人发现证据系伪造的时间

与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相同,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要证据系伪造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三)对原审证据收集认定的程序审查

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针对原审证据的程序审查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五)项的规定,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1.对原审质证程序的审查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认定,主要通过对原审庭审笔录等材料的审查来判断。当事人对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或放弃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2.对原审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审查

认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判断是否属于主要证据

构成本事由的证据必须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必须的主要证据。对于次要证据、补强证据或者与案件事实并无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即使未予收集亦不构成本项事由。

(2)明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前两类证据由于证据本身的特性导致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来收集,第三类证据是一般性条款,不仅包括由于证据本身的特殊性导致当事人无法收集的情况,也包括由于自身条件限制致使当事人在客观上无法收集等情形,如当事人年迈或者身患重疾导致无法异地取证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能够自行收集的证据,即使当事人曾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但法院驳回申请或者未予收集的,不属于本项规定之列。

(3)当事人是否提交书面申请

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是本项规定的形式要件。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当载明需要调查主要证据的名称、证据类型、待证事实等,以便法院审查并精准有效地调查收集证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不符合本项的规定,但是当事人确无能力书写的,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办案人员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的情况,可以视为提出书面申请。

(4)法院是否未收集上述证据

“法院未收集上述证据”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要求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的书面申请后未予答复的,二是法院认为该证据并非案件主要证据不予调查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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