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专业化发展是行业的主流趋势,重大疑难再审案件作为一类高端诉讼专业化方向应运而生。若律师选择将民商事再审业务作为专业方向,笔者认为,优势和一些“弊端”皆很明显。
(一)优势
1.再审业务普遍化。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再审程序具有类似于申诉、信访的性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立法者对再审程序进行了诉讼化改造,申请再审成为当事人法定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再审作为两审终审外的“法定救济途径”,得到了较为广泛的适用。也因此,从市场角度看,客户欲“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的救济心理给律师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再审业务需求,其成为律师获客的重要途径,也是律师创收的一条渠道。
2.再审业务独有的“高端”性。民商事再审案件具有审级高、影响大、操作程序精细等特点;争议双方针尖对麦芒,更是呈现出对抗性强的特质。这些特点和特质充分展现了再审业务的高端,笔者将其喻为一、二审诉讼业务的“集大成者”。虽然高端的特质决定了律师办理再审案件的难度,但毋庸置疑,在律师代理复杂、疑难的再审案件时,得以接触各类案由,有利于开拓律师的办案视野。
3.有利于提升律师的职业尊荣感。笔者深感,一方面,再审案件的审级高,代理难度大,接触的法官、律师业务素质相对高,通过经年的积累,律师会逐渐提升自信,收获客户的认可,应该能够体会到职业尊荣感。另一方面,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上看,其讨论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再审案件。2019年年底最高法院审委会首次邀请案件代理律师分阶段参加,陈述意见并接受审委会委员询问。对律师来说,这是一种巨大的职业激励与荣耀。
4.律师业务学习的客观需要。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重要观点往往是之后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中一些裁判规则的提前“展示”。代理再审案件会迫使律师必须去收集、学习最高法院大法官、主审法官的司法观点(且这些裁判观点都是有迹可循的)。若将吸收经典裁判观点作为日常工作习惯,能够极大地提高律师判断法律问题的精准性和认知法律观点的精确度,这对律师从事各种法律业务都是助益良多的。
(二)若干“弊端”
1.客户的高期望带给律师的工作压力。对终审败诉的当事人而言,申请再审几乎是其最后的诉讼救济途径,聘请优秀律师作为再审的诉讼代理人就是为了反败为胜。终审胜诉的当事人对再审败诉的结果则更加难以接受,为了“巩固”胜诉成果,他们往往也会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因此,双方当事人都会对律师抱有最大的期望。最终,无论代理哪一方,当事人的高期望值都会转化成律师的实际工作压力。可以想象,代理再审案件的劳神费力是不可避免的。
2.实体上的不确定性。不少当事人乃至律师同行会认为“这个案子二审确实判错了,我去申请再审,就一定能启动再审”。这种认识其实是不成熟的。须知,办理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对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纠错,法院是拥有一定选择权的。如果终审裁判错误不大,或错误没有构成“硬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十三项事由,法院是有权不“纠错”的,这即是“选择权”。这也决定了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时在实体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对于再审改判的标准,各地、各级法院之间,乃至于最高法院内部,都存在认识分歧、做法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增加了律师代理结果的不确定性。
3.程序上的不确定性。再审案件在程序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论学理抑或实践,再审程序的适用条件与既判力范围均存在极大的争议。举个例子,一起经历过再审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还能否申请再审?对此,主流观点是此类案件不能再审,但实践中并存着不同的司法观点。例如2017年最高法院答复山东高院:“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可以想见,程序适用的不确定性显著提高了律师的代理难度。
4.再审启动流程的复杂性。据最高法院一位法官介绍,法院在接收再审申请后,该再审申请案件在法院内部要经历法官初步审查再审申请—调卷—询问—合议庭讨论—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等多个内部流程后,法院才能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流程可谓精密复杂,但律师的参与度并不高,代理存在客观的难度。
5.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常态性。主要基于三个原因:第一,近年来我国诉讼案件井喷,大量再审案件涌入高审级法院,法院和法官面临巨大的审判压力。一些法官对错误不明显的案件怀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能驳回的再审申请案件就尽量驳回。第二,再审法院要衡平多种司法价值之间的关系,例如维护个人权利与维护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关系,纠纷裁判错误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的关系,裁判的正确性与司法的终局性之间的关系。现实是,不少法院和法官过分侧重法的安定性、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的终局性,持“能维则维”的态度,轻易不“动”下级法院的裁判。第三,地方高院(尤其是直辖市的高院)与该地区内中院的关系紧密度较高,因此地方高院往往不愿轻易启动纠错。由此,法院对驳回再审申请有较为明显的倾向,低启动率反映出再审申请被驳回是司法实践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