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来源:百度百科)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①婚姻、收、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而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并且分别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因此为了区别于这两类特殊的仲裁,我们一般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仲裁案件称为民商事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