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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民商事审判中的能动司法理念问题

发布日期:2025-07-07 来源:贵州子元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 字号: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是更加自觉、更加主动、更加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抓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卸掉教条主义、机械主义的理念枷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具体体现。

(一)担当作为,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民商事审判的职责使命所在。要以敏锐的政治眼光,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形势的重大变化、社会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切实把握党中央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所提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把握各类风险隐患的多元多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任务的艰巨性,认清形势、拓宽视野、把握大局,找准服务大局的结合点,精准服务大局。

一是以高质量金融审判服务保障金融强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最近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金融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民商事审判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握好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把握好金融规律、审判规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维护好实现好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服务好保障好金融强国建设。要准确适用法律,处理好民法一般规定与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关系,把握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金融监管政策在合同效力判断中的作用,把握好一般监管规则在判断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民事责任认定以及法律解释、合同解释等方面的参考价值。会议提出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业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既管“有照上路”,又管“无照驾驶”。这些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对有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民事责任如何认定,需要有新思路新理念。要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底线,认真总结前期参与处置一些重大风险的经验,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府院联动机制的框架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利用破产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工具,化解房地产领域、中小银行等风险隐患,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要用好证券欺诈集体诉讼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常态化,进一步释放对证券市场欺诈行为“零容忍”的司法信号,切实护航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要依法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以刑事、行政、民事手段多维度追责、追赃、挽损,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代价,让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让金融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要将各类主体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平等贯穿到民商事审判全过程各方面,强化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措施供给,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健全涉企产权冤错案申诉、再审及有效防范和甄别纠正机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和纠正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防范和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因企业名誉权受到侵害致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等遭受实际损失的,应当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市场交易秩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有效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

三是挽救有营运价值的企业,清出僵尸企业。要强化破产保护,“要救早救”,充分发挥破产制度早期防护作用,发挥破产制度保全债务人财产和营业完整性、抑制债务膨胀的功能,引导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尽早运用破产重整妥善化解债务危机。确保“要救真救”,决不能把重整制度异化为资本游戏,追求短期效应,再薅一次中小投资者的“羊毛”。特别注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运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进行救治的力度,既降低企业杠杆,又解决企业治理方面的沉疴积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充分利用破产清算制度,果断出清僵尸企业、无挽救价值的企业,释放市场资源和社会管理资源。要推动完善破产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制度集成和协同效应,最大程度释放破产制度红利。例如,要强化对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财产行为的惩防,对于大股东通过虚构交易或者直接划转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破产中要通过依法对大股东权益清零、要求大股东以现金清偿或者以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进行非现金清偿等方式,有效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要提升破产效率,对简单案件,在听证、通知、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认定、财产清查、财产变价等环节可以进行标准化、格式化处理,力求快审快结。要降低破产成本,以按劳分配为基本原则,恰当合理确定管理人报酬。债权人未实际获得清偿,或者债权人所分得的清偿价值尚未实现或不确定的,不能将其作为管理人计酬的基数。

(二)“抓前端,治未病”,做实诉源化解

“治未病”,体现了中华文化绵延千年的优良传统,凝结着华夏文明治国理政的智慧精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面对不断增加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要积极通过推进“诉源治理”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努力减少多发、高发案件,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社会治理功能。正如张军院长指出的,“有的领域同类案件多发、高发,背后必然存在社会治理的问题,要通过案件审理,发现并促进解决政策制定、行业监管等方面的根源问题,让更多案件消解于无形,促进社会治理,就是抓住了治本之策”。例如,信用卡纠纷案件近年来大幅上升,2018年全国法院审理44.7万件,2022年审理78.3万件,增长了75.2%,占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结案总数近三成。针对民商事审判中信用卡纠纷占比较大且上升较快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共同推动行业治理。又如,依据《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对抗他人的物权效力,但由于宣传、提示不到位,实践中在购买房屋时办理预告登记的极少,但办理网签备案的极为普遍,现行法律却未赋予网签备案对抗他人的物权效力。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开发商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查封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时,几乎所有的案外人都会以其已购买该房屋并已办理网签备案为由提起排除执行的异议。由于网签备案不具有排除执行的物权效力,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不易获得法院支持,引发大量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这反映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与网签备案制度未能实现有效衔接,存在治理漏洞。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司法建议,在省政府协调推动下,实现了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机制全面衔接,取得了良好效果,该省2022年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比减少20%。考虑到这是在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也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商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办理预告登记的条款,在合同备案平台或者窗口加大预告登记的宣传和引导,并加快推进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申请办理,从根源上减少矛盾争议的发生。除此之外,当前,保证保险纠纷所反映出的恶性竞争、诱导金融消费、强制搭售等问题,产融集团企业风险案件反映出的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渗透问题,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案件反映出的大股东以隐名持股等手段超过法定比例持股问题、违反贷款集中度规定问题,上市公司风险案件中反映出的控制股东经营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产、非正当关联交易、治理结构虚化弱化、股东协议产生的暗箱治理等问题,都应当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实现共治共管、诉源化解、防范风险。

此外,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依此规定,抵押权过了诉讼时效后,虽然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但抵押人也不能注销抵押登记,抵押财产上仍有权利负担,影响抵押财产的流转。为破解这一僵局,实现物尽其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规定,在此情况下,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注销抵押权登记。因《民法典》第419条延续了原《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之后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没有沿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的规定,导致问题又回归到了原点。最高人民法院经与登记部门沟通,明确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可以在登记簿上备注这一事实,从而达到与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相同的效果,实现司法与行政管理有效衔接,解决实践中的社会治理问题。

二是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规范引导功能。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性意见等方式,让社会充分了解人民法院对一些交易模式的司法态度、裁判尺度,形成合理预期,使商业行为更加规范,防范更多纠纷的发生。即便发生纠纷,当事人也能够参照公之于众的司法解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从而达到非讼化解纠纷的效果。例如,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长期以来都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是司法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尺度不一,债权人有意无意地忽视对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担保是否履行了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的严格审查。有鉴于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规定,相对人在未审查对外担保是否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就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以此倒逼相对人加大审查力度。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几乎很少发生,达到了源头化解的预期效果。例如,关于代持股问题,如果实际出资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持股资格而由他人代为持股,从民商事审判的角度,只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分配问题,而不能直接没收其违法所得。但是,可以考虑在对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认定后,向监管部门提出个案性的司法建议,由其进行行政处罚,以儆效尤,使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形成有效衔接。

三是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引导功能。案例作为司法产品,是法律实施和政策落实的晴雨表,承载着人民法院对公平正义的判断和裁量,也蕴含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和期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民商事审判在个案处理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要考虑个案的典型意义、规则引领价值、对社会治理和审判管理有何经验教训等,努力实现个案价值类案化、促进管理治理效果最大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同时,正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通过汇聚各类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等,积沙成塔、集腋成裘,形成法官检索类案以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办案公正与效率的资源库,形成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规范市场行为、防范诉讼风险的资源库。在民商事审判中,应当充分认识案例库建设现实而长远的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形成、筛选、推送案例,使案例库成为汇聚中国法官司法智慧、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宝藏。

(三)完善协同机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民商事审判要充分发挥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政法各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沟通协作,形成相应的协同机制,在共治共管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首先,要建立健全政法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重在协调解决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和事实查明问题,以及多头查封、重复查封、相互掣肘等问题,提高民商事审判的可预期性和公信力。其次,要建立健全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治理机制,在处理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时,深入了解相关监管措施,听取监管部门意见,需要行政处置先行或者以政府主导下行政处置先行更有利于化解风险、保护各方权益的,要把握程序节奏,做好先期配合工作,确保行政处置在法治轨道进行,并保持与以后的司法程序在法律适用上的连贯性、一致性,使风险协同处置具有可推广、可遵循的模式效应。最后,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严格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作要求,将诉调对接工作的“调”再向前延伸,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共同抓好矛盾化解和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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